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92號
TCDM,110,附民,92,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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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AHMAD RIFAI(中文名李發益

      MOHAMAD SYAIFUDIN(中文名屋丁)

      ONI HANDOKO(中文名歐尼)

被   告 IKHWANUR ROZIKIN(中文名阿吉)


      DONI PRASETYA(中文名唐尼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0 年簡字第194 號),經原告等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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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