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AHMAD RIFAI(中文名李發益)
MOHAMAD SYAIFUDIN(中文名屋丁)
ONI HANDOKO(中文名歐尼)
被 告 IKHWANUR ROZIKIN(中文名阿吉)
DONI PRASETYA(中文名唐尼)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0 年簡字第194 號),經原告等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