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38號
聲 請 人 簡水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玉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三、更正為正確相對人(票號TH737511號本票發票人為新振
興實業有限公司、鴻興工業有限公司,並提出其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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