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538號
TYDV,106,司票,6538,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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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38號
聲 請 人 簡水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玉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三、更正為正確相對人(票號TH737511號本票發票人為新振
    興實業有限公司鴻興工業有限公司,並提出其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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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興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