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游振宏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9 年5 月12日所為之109 年度訴字第343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振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規定業於民國109 年1 月 8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0日生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 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 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 之。」另修正後之同法第433 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 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游振宏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43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 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 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