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86號
TCDM,110,聲,786,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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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詹秋卿


      鍾睿志


受 刑 人 余沅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
聲沒字第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秋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鍾睿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沅懋因詐欺等案件,經具保人鍾睿 志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及具保人詹秋卿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6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2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及拘提後,並未到案執 行,而聲請人依具保人2 人住所通知其等帶同受刑人遵期到 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2 人均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送 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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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