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113號
TCDM,110,聲,1113,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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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龍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764 號、110 年度執字第333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薛龍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龍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 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各罪犯罪類型、犯罪情節、侵害之 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 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薛龍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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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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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傷害 │妨害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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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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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03月13日 │108年11月0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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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0413號 │第3446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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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84號 │109年度簡字第1360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04月30日 │110年01月0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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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84號 │109年度簡字第1360號 │ │
│判 決├────┼──────────┼──────────┼──────────┤
│ │判 決│109年06月11日 │110年02月0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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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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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 │
│ │第3049號(易科繳清)│第3338號(尚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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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