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博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詹博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博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刑,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及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 ,受刑人前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即已入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10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本院 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