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90號
TCDM,110,聲,1090,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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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光駿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110 年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光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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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