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宥騰
受 刑 人 林永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宥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宥騰因受刑人林永仁違反森林法案 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林永仁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額12萬元,由具保人鄭宥騰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 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判刑確定,受 刑人於保釋後,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為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 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2份、拘提報告書1份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 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 在押全國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顯然受刑人已經逃匿,揆 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