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46號
TCDM,110,聲,1046,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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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銘駿



具 保 人 陳家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家卉因受刑人洪銘駿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查具保人前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 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 放,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 傳喚,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 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 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12月4 日中檢增義109 執17427 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 3 月8 日雄檢榮崗110 執助33字第1100014163號函、拘票暨 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 件附卷足憑。準此,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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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