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34號
TCDM,110,聲,1034,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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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茂勛


具 保 人 林家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
字第17425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 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 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林家旭繳納現金後已釋放,案經本院 以107年度訴字第1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6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移送臺中地檢署執行,聲請人 依據受刑人之住所地址即臺中市○○區○道路00號3樓之1; 具保人之住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街0號3樓,分別傳喚 受刑人到署執行、囑託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均無效 果,另命警前往上開地址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受刑人亦 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事被告 現金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 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在監在押紀 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逃匿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 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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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