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61號
TCDM,110,簡,61,202103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于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3627、38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訴緝字第273 號),裁定由受命法
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羅于凱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羅于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國民身分證之犯 意,明知無付款購買線上遊戲帳號之真意,竟於民國108 年 3 月20日20時許,使用不知情之外婆楊連珠申辦之網路(楊 連珠所涉詐欺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5138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 向吳沛恩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2 萬1000元購買其所有 之線上遊戲「楓之谷」帳號「mcksu984ijd 」(職業:拳霸 、等級:232 級,下稱系爭帳號),及請吳沛恩代買價值各 1000元之Gash POINT點數卡2 張;並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 情之曾瑞桔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相片(曾瑞桔所涉詐欺等罪嫌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偵字第25138 號為不起 訴處分),透過LINE傳送予吳沛恩,冒用「曾瑞桔」之身分 以取信吳沛恩;復自行以電腦EXCEL 表格製作不知情之黃乙 婷臺灣銀行帳戶(帳號詳卷)轉帳資料之圖片,並將該圖片 傳送予吳沛恩,表彰其業已匯款2 萬1000元、2000元至吳沛 恩指定之銀行帳戶,足生損害於黃乙婷及臺灣銀行管理帳戶 之正確性,並致吳沛恩因而陷於錯誤,誤信係「曾瑞桔」本 人要向其購買系爭帳號及請其代為購買點數卡,且業已完成 轉帳交易,故而將系爭帳號之密碼及購得點數卡序號告知羅 于凱羅于凱旋即變更系爭帳號登入密碼,並將上開點數卡 使用完畢。嗣經吳沛恩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案經吳沛恩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被告羅于凱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吳沛恩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點數儲值資料、臺灣銀行營業部函文各 1 份、LINE對話截圖12張。
三、論罪科刑:
(一)法律構成要件之說明:
1.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 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 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 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未經被害 人黃乙婷之同意及授權,擅自以電腦EXCEL 表格製作被害 人黃乙婷上開臺灣銀行帳戶轉帳資料之不實電磁紀錄,均 足以表彰被告業已使用被害人黃乙婷上開臺灣銀行帳戶轉 帳之用意,核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私文書。 2.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 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 、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 照)。次按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 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 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被告詐得告訴人消費購買之線 上遊戲點數卡,所詐得者應係免除支付購買點數費用之利 益甚明。又按玩家透過線上遊戲而累積之虛擬財物,係以 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提供遊戲之公司所設電腦伺服器中 ,藉由玩家向提供線上遊戲之公司申請帳號上網打玩,遊 戲帳號所有人經電腦程式之判讀而得以支配該虛擬財物之 電磁紀錄,雖此等虛擬物品無法以人類之知覺、觸覺直接 感觸認識,難認與刑法上「物」之概念相當,惟因玩家欲 在遊戲中獲得此等虛擬財物,通常須耗費時間、金錢向遊 戲公司購買相當遊戲點數,藉由打玩累積一定點數或積分 始有可能獲得,若欲速取得,亦可藉由交易購得此等虛擬 財物,而免除自己支付購買遊戲公司點數並耗時費日打玩 之漫長歷程,況且此等虛擬財物在現實社會中,亦得為交 易客體而具有相當之財產價值,應認屬於財產上之利益。 查被告以上揭方式向告訴人吳沛恩詐得系爭帳號並取得線 上遊戲點數卡,揆諸上開說明,自該當詐欺得利罪。(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



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 得利罪、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 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
(三)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詐欺告訴人吳沛恩交 付系爭帳號及代為購買點數卡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 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四)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 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3 罪,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 竟貪圖不法利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 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之方式,向告訴人詐欺得利,不僅損 害告訴人之財產利益,破壞社會交易之信賴,亦損及國家 核發國民身分證及銀行管理帳戶交易資料之正確性,其價 值觀念顯有偏差,所為殊值非難;又考量被告雖坦承犯行 ,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且被告除本案外, 另有多次因線上遊戲詐欺案件經起訴或判刑之前案紀錄( 詳見其前案紀錄資料),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詳見本院訴緝卷第9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犯罪所得為系爭帳號(交易價額為2 萬1000元) 及價值各1000元之Gash POINT點數卡2 張(價值共2000元 ),尚未發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 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犯罪所用之偽造黃乙婷帳戶轉帳資料之圖片、冒用 曾瑞桔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相片,固均為被告犯罪所 用之物,然依被告所述其已刪除電子檔(見本院訴緝卷第 97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仍存在,為免執行困難,爰不 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 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所得 │價值(新臺幣) │
├──┼──────────────┼────────┤
│1 │線上遊戲「楓之谷」帳號「mcks│2萬1000元 │
│ │u984ijd 」(職業:拳霸、等級│ │
│ │:232 級) │ │
├──┼──────────────┼────────┤
│2 │Gash POINT點數卡2 張 │共計20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