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4號
TCDM,110,單聲沒,24,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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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博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996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本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紅白遊戲機壹台(含遊戲軟體卡匣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博元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9962號為緩起訴處 分,於民國109年1月13日確定,110年1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任天堂紅白機1台(見108年度偵字 第29962號卷第93頁之108年度保管字第4854號扣押物品清單 ),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8年2月10日19時許,在蝦皮購物網站上,陳 列販賣日本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紅白遊戲 機1台(含遊戲軟體卡匣1個),而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 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08年12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 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8年度偵字第29962號為緩 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後,業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9年1月13日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32號處分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10年1月12 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 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而扣 案之紅白遊戲機1台(含遊戲軟體卡匣1個),係屬仿冒日本 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且為被告犯上 開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



苑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侵害總額表、鑑定 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智慧局 商標檢索系統資料、蝦皮購物網站列印資料、蒐證照片、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辦被告違反著作權案職務報告 及扣案物品相片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1至23頁、第26頁、 第29至69頁、第95頁)。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作為聲請沒收 之依據,容有疏誤,然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 號研討結果參照),自無礙本院核准聲請之合法性,附此敘 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編號│商標 │註冊/審定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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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瑪琍MARIO │00000000、00000000號 │
├──┼───────────┼────────────┤
│ 2 │SUPER MARIO BROS. │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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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UPER MARIO │00000000號 │
├──┼───────────┼────────────┤
│ 4 │WRECKING CREW │00000000號 │
├──┼───────────┼────────────┤
│ 5 │DONKEYKONG │00000000號 │
├──┼───────────┼────────────┤
│ 6 │ICE CLIMBER │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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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