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廖佳娟
鄒榮宗
被 告 陳韋利
鄭宇廷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秀雅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韋利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9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 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 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 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 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被告陳韋利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 交訴字第3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其中被告陳韋利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 第399號判決有罪,而被告鄭宇廷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 ,然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陳韋利、被告鄭宇廷均有違規駕車 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應負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另被告李秀雅為被告鄭宇廷之 法定代理人,應負民法第187條第1項連帶賠償責任。揆諸上 揭判例意旨,被告鄭宇廷、李秀雅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之被告。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