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25號
TCDM,110,交簡附民,25,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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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柯兆亭
被   告 童宗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54號、110年
度交簡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之規定即 明。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按原告之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 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8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其當事人欄即原告係91年5月15日生,迄今仍為 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亦未結婚,有原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參,依前開規定,原告為未成年之無訴訟能力人,須由法 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本件原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代 理,於法不合,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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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