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媖珮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媖珮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行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17113 卷第199-205 頁)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關於犯罪事實一㈠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邱媖珮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被告與綽號「捲仔」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3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6 年度訴字第19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20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確定;嗣上開3 案經本院以107 年 度聲字第795 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 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108 年8 月7 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交訴緝卷第47-61 頁)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 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本件予以加重並無罪刑顯不相當 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僅因自身心情不佳,竟隨意持魚鷹彈弓發射鋼 珠朝路旁車輛射擊,毀損他人車窗玻璃,無視法治之約束 ,缺乏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其毀
損財物之價值,迄未賠償告訴人鄭崴升之損失,兼衡其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在 檳榔攤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2 萬7000元,經濟狀況勉持 一切情狀(見本院交訴緝卷第8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邱媖珮所有,供其為本件犯 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交訴緝 卷第8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①魚鷹彈弓1支
②鋼珠2 顆(在牌號7673-HA 號自用小客貨車後座踏墊扣得)③鋼珠1 包(在上開車輛之後行李箱內扣得)
④魚鷹彈弓套件1 組(即橡皮筋、手套,在上開車輛之後行李箱 內扣得)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7113號
被 告 邱媖珮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鄧家豪 男 36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巷0弄00
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
設觀察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媖珮前犯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最後一次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以106 年度 訴字第220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8 年5 月28日假 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鄧家豪曾於101 年間因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2 年3 月12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13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 8 年2 月22日執行完畢。竟均不知悔改,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邱媖珮與年籍、姓名不詳,綽號「捲仔」(臺語發音)之 成年男子,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聯絡,於109 年5 月 26日凌晨1 時47分許,由綽號「捲仔」之成年男子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邱媖珮乘坐在右側前座 ,持可發射彈珠之魚鷹彈弓1 把,行經臺中市大甲區東西 七路1 段309 巷口處時,由邱媖珮拉射魚鷹彈弓發射彈珠 之方式,將鋼珠射向鄭崴升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左後車窗、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玻璃 1 片,使車窗玻璃破裂毀損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鄭崴升 。嗣鄭崴升發現車輛遭毀損後報警循線查緝。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於109 年5 月26日上午,陸續 據報鄭崴升、謝文雄、張以澤(謝文雄、張以澤2 人車輛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等人所有或使用、停放於道路旁之車 牌號碼同上㈠所述車號、W6-2320 號、7288-TS 號等車輛 ,分別於上開時間及同日凌晨1 時32分許、同日凌晨1 時 37分許,遭人以同一手法,在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與光明 路附近道路上隨機毀損車窗,經警調閱監視器發現邱媖珮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以下簡稱甲車 )之駕駛人涉有毀損犯行,遂密切注意該車出沒,並於10 9 年5 月26日晚上8 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 號大甲體場門口,發現鄧家豪駕駛甲車欲離去。前揭 分局大甲派出所(以下簡稱大甲派出所)所長謝慶家率領 巡佐李佳華、蕭旭東及警員吳宇筑等人,分乘警用巡邏車 編號202 、205 號等2 輛警用車靠近甲車,由大甲派出所 所長謝慶家、巡佐李佳華,陸續自編號202 號、205 號警
用巡邏車之右前座下車,分別朝甲車前方及左側前門方向 前進,對鄧家豪表明身分後對之實施攔檢。詎鄧家豪見渠 等4 人均穿著警察制服並駕駛警用黑白特殊色漆之巡邏車 靠近,明知渠等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對公務 員施強暴脅迫、損壞公務員執掌之物品等故意,拒絕下車 受檢,見狀立即駕駛甲車朝迎面步行而來之大甲派出所所 長謝慶家衝撞,幸謝慶家及時跳離甲車行車路線,始未遭 甲車撞擊。鄧家豪駕駛甲車衝撞謝慶家,經之閃躲後續為 前進,撞擊前開202 號警用車左前側車門,致使公務員執 掌警用巡邏車門毀壞,再倒車後轉向後,再度朝右即往新 政路方向即東往西方向逃逸,巡佐李佳華見狀,遂持警用 槍枝朝甲車左前輪射擊,惟仍遭鄧家豪駕車逃逸。 ㈢鄧家豪駕駛甲車在大安港路上開地點高速駛離後,明知當 時為晚上8 時許交通繁忙時段,以動力交通工具高速且違 反交通規則與用路常規等方式行駛,將造成人員受傷、往 來交通危險及車輛毀損之結果,且該結果發生並不違背其 本意,竟基於公共危險、傷害、毀損等不確定故意,於同 日晚上8 時41分許,在臺中市大甲區大安港路與新政路交 岔路口處,違反交通號誌紅燈應停駛規定,違規右轉進入 新政路朝北行駛,然甲車左前車胎已遭警射穿而影響右轉 動能即移動路線,適有黃世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以下簡稱乙車),右前座附載懷孕34週之妻王 俞惠,沿臺中市大甲區新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正行經 上開交岔路口欲通過後繼續直行,致使甲車車頭朝乙車車 身即左前、後門處直接撞擊,使黃世璿所使用之乙車車門 因而毀損致令不堪用;黃世璿、王俞惠等因此分別受有腦 震盪;臉、頭皮及頸部等處挫傷等傷害,且王俞惠因此緊 急入院觀察胎兒健康情形。鄧家豪駕駛甲車迎面撞擊乙車 後,遂棄車徒步朝東北方向逃逸。
㈣鄧家豪徒步逃逸後,進入上開道路附近一處菜園並藉由周 邊溝渠竄匿,於同日晚上8 時47分許,潛逃至臺中市○○ 區○○○路000 巷00號讚成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外籍移工宿 舍前,見宿舍門前空地停放越南籍移工NGUYEN HUU THAI (中譯名阮友泰,以下簡稱阮友泰)所有之電動自行車 1 輛及脫鞋1 雙,認有助於其變裝及逃逸,遂萌生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竊盜意圖,脫去自己所著布鞋及襪子各1 雙,徒 手竊取脫鞋1 雙穿上,並啟動上開電動自行車離去。嗣警 於現場留下甲車內,查獲鄧家豪所有違禁物手指虎、柺杖 刀各1 支(另案扣押、鄧家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 部分已起訴)、魚鷹彈弓1 支、彈珠2 顆、千元偽鈔5 張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毛重分別0.4 公克、1.05公克及 1.18公克(毒品另案扣押;鄧家豪、邱媖珮等施用毒品部 分,均另案偵辦)。
二、案經鄭崴升、黃世璿、王俞惠、阮友泰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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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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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邱媖珮於警局│被告乘坐被告邱媖珮所有、由綽號│
│ │初詢及本署偵訊時│「捲仔」之成年男子駕駛之甲車,│
│ │之供述 │行經大甲區道路,持魚鷹彈弓隨機│
│ │ │朝路邊停放車輛之車窗發射,將被│
│ │ │害人謝文雄、張以澤、告訴人鄭崴│
│ │ │升、另案告訴人雷凱棋等所有或持│
│ │ │用之車輛車窗毀損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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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鄧家豪於警局│被告鄧家豪駕駛甲車衝撞大甲派出│
│ │初詢及本署偵訊時│所所長謝嘉慶及警用巡邏車,旋即│
│ │之供述 │駕車撞及告訴人黃世璿所駕駛之乙│
│ │ │車後逃逸;被告明知警員均穿著警│
│ │ │察制服,為執行勤務之公務員;被│
│ │ │告為躲避逮捕,駕駛甲車於交岔路│
│ │ │口闖越紅燈違規危險駕駛,對於撞│
│ │ │擊用路人使人受傷及車輛使之毀損│
│ │ │等結果發生有預見,且不違反其本│
│ │ │意,仍執意危險駕駛,致撞及乙車│
│ │ │,致告訴人黃世璿、王俞惠等受傷│
│ │ │;被告竊取越南籍移工阮友泰之脫│
│ │ │鞋 1 雙、電動自行車乙輛等事實 │
│ │ │。 │
├────┼────────┼───────────────┤
│三 │告訴人鄭崴升於警│告訴人鄭崴升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
│ │局詢問時之指訴 │-GU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臺中市│
│ │ │大甲區東西七路 1 段 309 巷巷口│
│ │ │附近處,遭他人以彈丸發射後破壞│
│ │ │車窗等事實。 │
├────┼────────┼───────────────┤
│四 │告訴人黃世璿於警│被告危險駕駛甲車,撞及告訴人黃│
│ │局初詢及本署偵訊│世璿所駕駛乙車,並使告訴人黃世│
│ │時之指訴 │璿、王俞惠等人受傷、乙車板金多│
│ │ │處毀損,致令不堪使用等事實。 │
├────┼────────┼───────────────┤
│五 │告訴人王俞惠於警│同上;告訴人王俞惠於案發時懷有│
│ │局初詢及本署偵訊│34 週身孕,事後住院監測胎兒狀 │
│ │時之指訴 │態等事實。 │
├────┼────────┼───────────────┤
│六 │告訴人阮友泰於警│被告鄧家豪竊取告訴人阮友泰所有│
│ │局詢問時之指訴 │之電動自行車 1 輛、脫鞋 1 雙等│
│ │ │事實。 │
├────┼────────┼───────────────┤
│七 │被害人謝文雄於警│被害人謝文雄所使用車牌號碼00-0│
│ │局詢問之指述 │32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中市○○ ○ ○○○區○○路 0 段 000 號前,遭│
│ │ │他人以彈丸發射後破壞車窗;損失│
│ │ │約3000 元等事實。 │
├────┼────────┼───────────────┤
│八 │被害人張以澤於警│被害人張以澤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
│ │局詢問之指述 │88-TS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臺中│
│ │ │市○○區○○路000 號附近道路,│
│ │ │遭他人以彈丸發射後破壞車窗;損│
│ │ │失約5000元等事實。 │
├────┼────────┼───────────────┤
│九 │被害人即大甲派出│大甲派出所員警攔檢被告鄧家豪座│
│ │所所長謝慶家於警│車時個人之狀態及所站立位置;見│
│ │局詢問時之指述 │被告鄧家豪駕車衝撞時及時跳開以│
│ │ │免遭甲車撞擊;被告鄧家豪逃逸後│
│ │ │之追捕作為等事實。 │
├────┼────────┼───────────────┤
│十 │被害人即大甲派出│同上;被告鄧家豪駕駛甲車衝撞被│
│ │所巡佐李佳華於警│害人謝慶家時,在甲車左側前車門│
│ │局詢問時之指述 │要求被告鄧家豪下車等事實。 │
├────┼────────┼───────────────┤
│十一 │證人即大甲派出所│同九;證人蕭旭東駕駛警用巡邏車│
│ │巡佐蕭旭東於警局│隨後追捕被告鄧家豪等事實。 │
│ │詢問時之指述 │ │
├────┼────────┼───────────────┤
│十二 │證人即大甲派出所│同上;證人吳宇筑駕駛警用巡邏車│
│ │警員吳宇筑於警局│隨後追捕被告鄧家豪等事實。 │
│ │詢問時之指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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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臺中市政府大甲分│大甲派出所任職員警即所長謝慶家│
│ │局大甲派出所職務│、巡佐李佳華、蕭旭東及警員吳宇│
│ │報告書 │筑等人追捕被告鄧家豪之過程;被│
│ │ │告為躲避攔檢對執行勤務公務員施│
│ │ │暴力;被告鄧家豪危險駕駛駕車衝│
│ │ │撞乙車,造成車內乘客即告訴人黃│
│ │ │世璿、王俞惠等人受傷;被告鄧家│
│ │ │豪竊取阮友泰所有電動自行車1 輛│
│ │ │、脫鞋1 雙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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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告訴人黃世璿、王俞惠等人因被告│
│ │光田綜合醫院診斷│鄧家豪傷害行為而受有傷害,被告│
│ │證明書 2 份 │鄧家豪行為與告訴人等傷害間,具│
│ │ │有相當因果關係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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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扣押物品清單2紙 │被告鄧家豪竊走告訴人阮友泰之脫│
│ │ │鞋後,在現場棄置運動鞋、襪子各│
│ │ │1 雙;被告鄧家豪逃逸後遺留甲車│
│ │ │在現場,因而扣得如扣押物品清單│
│ │ │所載之物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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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贓物領據 │電動腳踏車業據告訴人阮友泰領回│
│ │ │。 │
├────┼────────┼───────────────┤
│十七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被告鄧家豪駕車為脫免逮捕而危險│
│ │圖、現場影像列印│駕駛路線、甲車與乙車撞擊位置及│
│ │資料、道路監視器│棄置位置及損毀狀態;乙車受損情│
│ │截錄影像列印資料│形等事實;編號 202 號警用巡邏 │
│ │ │車門受損情形;告訴人鄭崴升、被│
│ │ │害人謝文雄、張以澤等使用車輛受│
│ │ │損情形;被告邱媖珮所乘坐甲車行│
│ │ │經路邊停放車輛後,車輛顯示車窗│
│ │ │損毀狀態等事實。 │
├────┼────────┼───────────────┤
│十八 │臺中市大甲區大安│被告鄧家豪逃逸路線及逃逸過程身│
│ │港路與新政路交岔│影;隨之竊取電動自行車代步等事│
│ │路口處附近道路監│實。 │
│ │視器擷取影像 │ │
├────┼────────┼───────────────┤
│十九 │臺中市大甲區大安│被告鄧家豪為被告邱媖珮接應逃離│
│ │港路 1200 巷口、│現場等事實。 │
│ │大安區東西十路等│ │
│ │附近道路監視器擷│ │
│ │取影像 │ │
├────┼────────┼───────────────┤
│二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甲車內查獲本件扣押物、車內採得│
│ │大甲分局刑案現場│指紋經比對結果,與被告邱媖珮指│
│ │勘察報告、內政部│紋卡左拇指指紋相符;採集棉棒以│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人類體染色體 DNA-STR 型別檢測 │
│ │鑑定書、臺中市政│結果,與被告鄧家豪型別相符等事│
│ │府警察局鑑定書 │實。 │
├────┼────────┼───────────────┤
│二十一 │甲車行車紀錄器顯│被告邱媖珮毀損臺中市大甲區數車│
│ │示行車路線圖 │輛車窗路線及時間等事實。 │
├────┼────────┼───────────────┤
│二十二 │乙車車損估價單 │告訴人黃世璿所駕駛乙車,遭被告│
│ │ │鄧家豪駕駛甲車撞擊毀損嚴重,修│
│ │ │理費用需 30 餘萬元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邱媖珮所為,係犯354 條毀損罪嫌;被告鄧家豪所為 ,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對依法執行勤務公務員施強暴、 第138 條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第185 條第1 項以 高速、危險駕駛方法致生陸路往來之危險;第277 條第1 項 傷害;第354 條毀損;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第320 條第 1 項竊盜等罪嫌。被告鄧家豪於能預見結果發生且發生並不 違反其本意之未必故意,駕駛甲車衝撞公務員及毀損公務員 執掌巡邏車及撞擊乙車致傷害黃世璿等人,分別觸犯刑法第 135 條第1 項對公務員施暴、第138 條毀損公務員執掌物品 2 罪;傷害2 人、毀損乙車等3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請各 從一重對公務員施強暴及傷害罪處斷。又被告鄧家豪所犯妨 害公務、危險駕駛致生往來危險、傷害、竊盜等犯行,犯意 各別、罪名有異,請分論併罰。末被告邱媖珮、鄧家豪等前 分別犯罪而執行完畢(均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 稽)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皆為累犯, 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佞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怡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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