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677號
TCDM,110,中簡,677,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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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政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385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政昕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時間應補充為「民國109 年11 月4 日凌晨1 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政昕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告 訴人莊秉樺之財物,顯見其法紀觀念薄弱,未能尊重他人財 產權,同時危害社會治安,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以獲取原諒,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劣;另考量本件係以徒手竊取財物, 行竊手段尚屬平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竊財物 價值、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所竊得之新臺幣1,000 元,屬其實際之犯罪所得,且業 經被告花用殆盡,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此經被 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是 該犯罪得既未返還予被害人,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股 109年度偵字第38558號
被 告 羅政昕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政昕於民國109年11月4日1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環中東 路與軍福街交岔口附近人行道上,發現莊秉樺所有停於人行 道上牌照號碼NGV-2086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未拔取,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開啟機車置物箱竊 取莊秉樺所有錢包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得手後騎 乘牌照號碼256-NWD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竊得之現金則花 費殆盡。嗣莊秉樺發現遭竊乃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 器攝錄影像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秉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羅政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莊秉樺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 、監視器攝錄影像擷取照片19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 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取 之現金1000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蔣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南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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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