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0年度,349號
TCDM,110,中交簡,349,202103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龍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39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龍青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何龍青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罪。本 院審酌酒後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 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 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149 後,仍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被告所為嚴重影 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本案酒醉程度超過法定標準之情節,暨其犯罪 動機、手段、本次肇生交通事故之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 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