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54號
原 告 邱政春
法定代理人 邱禹誠
被 告 陳保棠
陳柏諺
徐泓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229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