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952號
TCDM,109,附民,952,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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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52號
原   告 宋昀容

訴訟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被   告 詹春香
      廖寶英
      德水園身心障礙教養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寶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6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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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