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鍾秉紘
被 告 葉權中
莊博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原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權中被訴詐欺罪,業經本院刑 事判決無罪在案(109 年度原訴字第1 號),依前開規定, 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被告莊博淳並非本案被告, 亦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 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 被告邱嘉盛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