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9年度,2901號
TCDM,109,重訴,2901,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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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坤偉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被   告 謝智揚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王紹安律師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林仕貴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粘定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陳威成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蘇哲輝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5102 號、第27618 號、第29005 號、第30380 號、
第358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6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 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可能,而被告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 否認主觀上知悉所運輸之毒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有勾 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認定被告6 人具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起裁定羈押,並禁止被告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接見、通信在案。被告6 人前開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本院於110 年3 月3 日訊問被告6 人後,認前揭羈 押原因依然存在,復斟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人身自由之私 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3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 禁止被告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接見、通信。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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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