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坤偉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被 告 謝智揚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王紹安律師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林仕貴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粘定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陳威成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蘇哲輝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5102 號、第27618 號、第29005 號、第30380 號、
第358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6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 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可能,而被告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 否認主觀上知悉所運輸之毒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有勾 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認定被告6 人具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起裁定羈押,並禁止被告粘定豐、 陳威成、蘇哲輝接見、通信在案。被告6 人前開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本院於110 年3 月3 日訊問被告6 人後,認前揭羈 押原因依然存在,復斟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人身自由之私 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3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 禁止被告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接見、通信。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