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17號
TCDM,109,訴,617,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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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250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忠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忠和於民國104 年間,經中達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 ○○區○○○○街00號,登記負責人為楊宗達,楊宗達涉犯 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下稱中達公司)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吳致穎(已於107 年1 月5 日死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邀請,參與中 達公司投資及塑膠粒、塑膠製品業務;吳致穎則負責綜理該 公司會計、開立發票、財務、業務處理,屬商業會計法上之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 呂仲謙(已於106 年1 月12日死亡)則實際負責真安實業有 限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址設臺中市○○區○○○ 路0 號,登記負責人為高連慶;下稱真安公司),童慧珊、 陳一銘分別係真安公司之會計人員、業務人員。陳忠和、吳 致穎、呂仲謙、童慧珊、陳一銘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 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陳忠和吳致穎知 悉中達公司無銷貨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另呂仲謙、童慧珊 、陳一銘亦知悉中達公司無銷貨予附表一所示之桂蘭國際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桂蘭公司)、豐立環保企業社(下稱豐立 企業社)、營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營大公司)之事實,以 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月為1 期,由陳忠和吳致穎就各期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 意聯絡、或由陳忠和吳致穎呂仲謙、童慧珊、陳一銘就 各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之犯意聯絡,由陳忠和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接洽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事宜後,再由陳忠和吳致穎或推由呂仲謙指示童慧 珊、陳一銘於附表一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前某時,由陳忠和吳致穎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或推由呂仲謙指示童慧珊 、陳一銘在上址真安公司內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 僅就中達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桂蘭公司、豐立企業社、營大 公司部分係推由呂仲謙指示童慧珊、陳一銘填製,再寄予陳



忠和轉交吳致穎),交付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並由附表一 編號2 至9 、11至16所示營業人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時, 持以充當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 額,而幫助前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對稅捐核課與稽徵之正確性,暨商業會計事項之正確 性(統一發票申報期別、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發票字軌 、金額、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 告陳忠和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52 頁),本院審酌 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 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均未表 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266 頁),並經另案被告吳致穎、楊宗達、證人童慧珊、 陳一銘、吳家禎闕隆文梁高銘詹儒琛王錫城、陳英 福、宋建旺郭民賢郭祈作黃建豪陳國堯各於國稅局 訪談時陳述或偵訊時陳述或具結證述明確(見國稅局卷第10 5 至113 、181 至183 、231 至235 、289 至292 、301 至 319 、321 至352 、381 至382 、557 至571 、595 至596 、715 至716 、733 至734 頁、他卷第261 至270 、311 至 317 、333 至339 、379 至386 頁),且有中達公司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中達公司設立登記查簽表、稅籍異動通報單 、公司設立登記相關資料、中達公司之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 購票證領用書、受委任代理營業人申請等集中購買統一發票 申請書、營業稅媒體申報申請書、營業人委任代理購買統一 發票等委任書影本、中達公司營業人停業登記查簽表、稅籍 異動通報單、停業申請書、104 、105 年度申報書(按年度 )查詢、104 年7 月至105 年6 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



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銷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中達公司申設 於聯邦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營業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列印【豐立環保企業社】、豐立企業社103 年1 月至 104 年12月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統一發票影本 資料、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桂蘭公司】、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06 年8 月2 日財高國稅岡銷字第1060 753025號函檢送桂蘭公司相關資料、營大公司進項統一發票 影本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06 年8 月14日財 高國稅岡銷字第1060753155號函檢送蓮輿公司相關資料、旺 誠興業有限公司進項統一發票影本資料、中達公司統一發票 影本資料、罄稜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項統一 發票資料、承諾書、鑫水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及 統一發票影本、淞駿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統一 發票及承諾書、豪興昌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及統 一發票影本資料、旺誠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各1 份附 卷可稽(參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第19至58、63至65、75至 90、159 至167 、363 至368 、383 至405 、421 至543 、 573 至582 、593 至632 、647 至651 、702 至706 、709 、724 至725 、727 、731 、738 至739 、763 、766 、76 8 、773 、775 、780 頁、高雄國稅局卷一第55頁),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適用法律之說明
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查營利 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 ,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 證,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 會計憑證之一種。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 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 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 參照)。
⒉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 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 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 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 以正犯或共犯。又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該法 第4 條已明定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而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第1 項規定在有限公 司為董事,第2 項規定經理人或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有限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2 項亦規定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至民國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 條 ,增列第3 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 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 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 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 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規定,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實質董事之規 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於107 年8 月1 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 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8 條第3 項 ,始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而適用於包括有限公 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14 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另案被告吳致穎負責中達公司之營運、 生產、財務及稅務處理,而實質控制中達公司之財務及業務 經營乙節,業經另案被告吳致穎、楊宗達於國稅局談話或偵 訊時陳述在卷(見國稅局卷第105 至113 、181 至183 頁、 他卷第261 至270 頁),然本案行為時係104 年7 月至105 年6 月間,經比較新舊法,應適用較有利於另案被告吳致穎 行為時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本案行為時公司法所規定之 有限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行為時之公司法第8 條第3 項規 定以外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惟另案被告吳致穎既負 責中達公司之會計及財務工作,應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 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公訴意旨認為另案被告吳致穎係商 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公司負責人,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⒊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



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 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 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 「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 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 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自不得適用「從犯之處罰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697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 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 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 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 、收集犯、職業犯等。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 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 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 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 ,故前開二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 17號判決意旨參照)。按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 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之情形而言。是自其行 為之延續性觀察,固然必存有一段時間之特徵,但亦非毫無 限制,倘竟綿延數月或經年,即難為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所允 許,無評價為一個行為概念之餘地。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 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 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 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 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 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 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 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2 至9 、11至16所示所為,均係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一編號1 、 10所示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按如附表一編號1 、10部分未申報扣抵,故無幫助 逃漏稅捐)。至被告就填製如附表一所示各該不實統一發票 部分,揆諸前開說明,無另論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 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之餘地,併予指明。 ㈢被告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同一申報期別內,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幫助逃漏稅捐(附表一編號1 、10所示部分並無幫助逃漏 稅捐)之犯行,係分別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 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與另案被告吳致穎、案外人呂仲謙、童慧珊、陳一銘( 後3 人僅就中達公司開立予桂蘭公司、豐立企業社、營大公 司部分)就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雖非中達公司之負責人或該公司主 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 身分,惟因被告與主辦、經辦會計人員即另案被告吳致穎共 同犯附表一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各該申報期別內,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 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本 院認其所為本案犯行歷程,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係本 於同一犯罪目的下賡續所為之單一行為舉措,故均為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㈥被告分別於附表一所載各稅期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揆諸 上開說明,應依各營業稅申報稅期認定其罪數,而分論併罰 (共5罪)。
㈦被告雖非中達公司之負責人、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然其就本案參與程度甚深,就 本案犯行之可非難性甚高,均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減輕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違反商業會 計法、稅捐稽徵法經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及相關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至40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532 號卷第17至132 頁),應深知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行為,對商業



會計制度及國家稅捐課徵之戕害甚鉅,影響商業正常、穩健 發展及國家財政之健全,竟再以類似手法犯本案之罪,實屬 不該;被告以中達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 示營業人,幫助附表一編號2 至9 、11至16所示營業人逃漏 營業稅,妨害稅務健全,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行為殊值非難 ,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被告於本案之分工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 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查被告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付予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 並幫助附表一編號2 至9 、11至16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然 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此取得何種對價或利益,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除犯罪事實欄所示部分外,明知於附 表二所示時間,中達公司未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旺誠公司 ,竟與另案被告吳致穎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填製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 交付予旺誠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由旺誠公司持以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旺誠公司逃漏營業稅(統 一發票申報期別、開立時間、發票字軌、金額、營業稅額均 詳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 課金額及中達公司於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 此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嫌等語。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 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指同一案件,業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 定判決而言。此項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論實質上之一罪, 或想像競合犯、(修正廢止前)牽連犯、連續犯等裁判上之 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 分,均有其適用,乃因基於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在原來審 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依法均予審判,故 其判決確定之既判力,自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85 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被告明知旺誠公司未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向中達公司 進貨,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意,由被告以不詳



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充作旺誠公司該稅期 之進項憑證使用,再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即證人呂苡玄, 依上述不實進項憑證內容填載旺誠公司各期營業稅之「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據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 各期營業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 課與稽徵之正確性。惟因旺誠公司為無營業事實之「虛設公 司」,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結果之事實,業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5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並於110 年1 月22日確定(下稱甲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 3 至201 、235 至244 頁)。據上可知,被告於本案開立如 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交付予旺誠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之犯行, 與甲案業經判決確定之前述事實即被告係為刑法第216 條、 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認其 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應屬刑法第55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綜上,本案被 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犯行部分,與甲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原應諭知被 告免訴,惟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二所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之行為,與附表一編號8 至11所示經 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行為,為 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陳君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統一發票│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營業稅額│主 文 │
│號│申報期別│ │(民國) │ │新臺幣;單│(新臺幣│ │
│ │(民國)│ │ │ │位:元) │;單位:│ │
│ │ │ │ │ │ │元) │ │
├─┼────┼───────┼─────┼─────┼─────┼────┼────────┤
│ 1│104 年7 │蓮輿興業有限公│104 年7 月│QU00000000│ 490│ —│陳忠和共同犯商業│
│ │-8月 │司(右列發票均├─────┼─────┼─────┼────┤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未申報扣抵) │104 年7 月│QU00000000│ 700│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800│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95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800│ —│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1,400│ —│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1,520│ —│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400│ —│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200│ —│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140│ —│ │
├─┤ ├───────┼─────┼─────┼─────┼────┤ │
│2 │ │桂蘭國際科技有│104 年7 月│QU00000000│ 219,700│ 10,985│ │
│ │ │限公司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243,360│ 12,168│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209,560│ 10,478│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202,800│ 10,140│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5,600│ 280│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229,840│ 11,492│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216,320│ 10,816│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202,800│ 10,140│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223,080│ 11,154│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96,040│ 9,802│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219,700│ 10,985│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69,000│ 8,450│ │
├─┤ ├───────┼─────┼─────┼─────┼────┤ │
│3 │ │營大貿易有限公│104 年7 月│QU00000000│ 119,000│ 5,950│ │
│ │ │司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136,000│ 6,800│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102,000│ 5,100│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142,800│ 7,140│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53,000│ 7,650│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29,200│ 6,460│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70,000│ 8,500│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02,000│ 5,100│ │
├─┤ ├───────┼─────┼─────┼─────┼────┤ │
│4 │ │豐立環保企業社│104 年7 月│QU00000000│ 136,800│ 6,840│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85,500│ 4,275│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102,600│ 5,130│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119,700│ 5,985│ │
│ │ │ ├─────┼─────┼─────┼────┤ │
│ │ │ │104 年7 月│QU00000000│ 102,600│ 5,130│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21,600│ 1,080│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09,440│ 5,472│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36,800│ 6,840│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53,900│ 7,695│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109,440│ 5,472│ │
│ │ │ ├─────┼─────┼─────┼────┤ │
│ │ │ │104 年8 月│QU00000000│ 21,600│ 1,080│ │
├─┴────┴───────┴─────┴─────┼─────┴────┤ │
│ 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小計 │ 224,589│ │
├─┬────┬───────┬─────┬─────┼─────┬────┼────────┤
│5 │104 年9 │桂蘭國際科技有│104 年9 月│RN00000000│ 3,200│ 160│陳忠和共同犯商業│
│ │-10 月 │限公司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3,800│ 180│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234,500│ 11,725│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227,800│ 11,390│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251,260│ 12,563│ │
│ │ │ ├─────┼─────┼─────┼────┤ │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234,500│ 11,725│ │
│ │ │ ├─────┼─────┼─────┼────┤ │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227,800│ 11,390│ │
│ │ │ ├─────┼─────┼─────┼────┤ │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247,900│ 12,395│ │
│ │ │ ├─────┼─────┼─────┼────┤ │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227,800│ 11,390│ │
│ │ │ ├─────┼─────┼─────┼────┤ │
│ │ │ │104 年10月│RN00000000│ 251,260│ 12,563│ │
│ │ │ ├─────┼─────┼─────┼────┤ │
│ │ │ │104 年10月│RN00000000│ 254,600│ 12,730│ │
│ │ │ ├─────┼─────┼─────┼────┤ │
│ │ │ │104 年10月│RN00000000│ 261,300│ 13,065│ │
│ │ │ ├─────┼─────┼─────┼────┤ │
│ │ │ │104 年10月│RN00000000│ 234,500│ 11,725│ │
├─┤ ├───────┼─────┼─────┼─────┼────┤ │
│6 │ │營大貿易有限公│104 年9 月│RN00000000│ 169,000│ 8,450│ │
│ │ │司 ├─────┼─────┼─────┼────┤ │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135,200│ 6,760│ │




│ │ │ ├─────┼─────┼─────┼────┤ │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209,560│ 10,478│ │
│ │ │ ├─────┼─────┼─────┼────┤ │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196,040│ 9,802│ │
│ │ │ ├─────┼─────┼─────┼────┤ │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152,100│ 7,605│ │
│ │ │ ├─────┼─────┼─────┼────┤ │
│ │ │ │104 年10月│RN00000000│ 185,900│ 9,295│ │
│ │ │ ├─────┼─────┼─────┼────┤ │
│ │ │ │104 年10月│RN00000000│ 169,000│ 8,450│ │
│ │ │ ├─────┼─────┼─────┼────┤ │
│ │ │ │104 年10月│RN00000000│ 152,100│ 7,605│ │
│ │ │ ├─────┼─────┼─────┼────┤ │
│ │ │ │104 年10月│RN00000000│ 202,800│ 10,140│ │
│ │ │ ├─────┼─────┼─────┼────┤ │
│ │ │ │104 年10月│RN00000000│ 135,200│ 6,760│ │
├─┤ ├───────┼─────┼─────┼─────┼────┤ │
│7 │ │豐立環保企業社│104 年9 月│RN00000000│ 76,800│ 3,840│ │
│ │ │ ├─────┼─────┼─────┼────┤ │
│ │ │ │104 年9 月│RN00000000│ 72,000│ 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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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營大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興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罄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淞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