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亜信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4070 號、第347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亜信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吳亜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考量被告並未按實際住居所設籍,前有2 次 通緝紀錄,具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 起裁定羈押在案。本案業於110 年1 月21日辯論終結,復於 110 年2 月25日宣判,判處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 藥罪,共14罪,各處如判決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轉讓 禁藥部,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在案(均尚未確定)。被告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0 年3 月3 日訊問被告後,認前 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0 年3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