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煜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煜鈞為黃建莉從事酒店坐檯陪酒之經 紀人,因不滿黃建莉之配偶即告訴人林建助,屢屢欲中斷黃 建莉與其之間的酒店陪侍經紀合約關係,竟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黃建莉與之結束經紀合約關係後,仍心有不甘,竟意 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8 年8 月20日,利 用其臉書暱稱「陳多多」,在社團成員人數多達2878位之名 為「台中副本團狗就該紅」的臉書私密社團頁面內,對告訴 人指名道姓並揭露其個人生活照,散布如附件所示僅關乎告 訴人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毫無相涉之文字內容,並以此內 容指摘告訴人,而足以詆毀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 訴,此有本院110 年3 月25日審理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在 卷可查,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你想紅就讓你紅(文章有點長喔~)
此人該名林建助
台中太平人
開白色Artis 車牌BER-*823
自稱詐騙集團幹部
要老婆出來八大上班賺錢,跟人借錢
承諾的時間沒辦法還錢
三砲兩砲藉口一大堆
慣性說謊,還打老婆,導致老婆出走,用小孩上演苦肉計讓老婆回家,在(再)出來幫你賺錢。
自己要老婆出來上班每天還規定幾點一定要下班,超過規定的時間就飆老婆甚至出手打老婆。
自己喝醉直接跑去店家說是小姐老公就把人強制帶走,請問把店家放哪裡?把客人當笨蛋?當下損失你拿什麼賠?講的耀武揚威很厲害,出了事情不敢面對,只敢躲在老婆身後叫囂,實際上就是靠老婆吃軟飯的傢伙,還說平常跑白牌‧‧‧其實都是定位老婆上班的位置,怕老婆外遇,在附近等她下班。(白牌趁老婆上台加減跑而已)
欠錢理當就該還,一下說要放警局,一下說要馬上匯,多少錢都你在決定,都說沒小姐,你自己硬要來,喝了一點酒就在那邊亂,請問店家損失你有算進去嗎?喝了酒還要自己老婆來坐檯,這麼愛坐就帶回家,不要靠女人養,有本事自己賺錢養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