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宏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12月15日109年度易字第28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 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 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 ,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67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鄭宏哲(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以109年度易 字第2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而被告因另案於109年11 月12日起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下稱臺中看守所 )乙節(於110年1月8日具保),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該判決乃向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看守所送達,由被告於109年12月23日收執,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於110年1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看守所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僅記載「上 訴人為因不服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提出上訴事,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 ,未見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本院先於110年1月8日以中院 麟刑安109年度易字第2844號函命被告於函到後依法補提上 訴理由狀,再於110年2月8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而上開函文及裁定已分別於110年1月 13日、同年2月20日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由其受僱人代為
收受,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狀之函(稿)、刑事裁定、 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應依法裁定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