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993號
TCDM,109,易,1993,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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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9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益興


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莊文良


      陳峻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益興誠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誠實營造公司)工地主任;被告陳峻棋峻棋工程行(址設 彰化市○○路0段000巷0號7樓)之負責人,為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雇主;被告莊文良峻棋工程行之工 地鋼筋綁紮工程之現場管理人。緣誠實營造公司承攬太子建 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在太平區新明街118號旁之「平欣段694 地號土木建築工程」(下稱系爭建築工程),並指派被告簡 益興為系爭建築工程之現場工地主任,誠實營造公司之後再 將系爭建築工程之板模工程轉發包給岱盟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岱盟公司)施作,岱盟公司再輾轉發包予案外人馮元明承 攬,案外人馮元明復將板模工程之植筋工程轉發包予案外人 胡建文承攬,案外人胡建文復將該其中地下停車場頂部之植 筋工程,轉發包予曾士峯(所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另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營之瑞瀧工程行承攬;誠實營造公司 另將鋼筋綁紮工程部分,轉發包予被告陳峻棋所經營之峻棋 工程行,被告陳峻棋則指派被告莊文良擔任系爭建築工程鋼 筋綁紮工程之現場工地主任;告訴人蔡輝聰則係瑞瀧工程行 之員工。被告簡益興陳峻棋莊文良,均係工作場所負責 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應負責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 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應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規定 ,必須將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 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



護設施;亦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第35條等規 定,對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 之通行設備,以避免意外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致告訴人於民國106年7月 20日上午7時許,欲自工地大門入口處前往1樓底板,施作地 下室停車場板模牆壁植筋工程,而行走於2支並排之角材上 時,因重心不穩跌向右側1樓牆面預留之鋼筋,致脖子遭牆 面預留鋼筋插入,因而受有顱底骨折、氣腦、頸部開放性傷 口及顱底刺穿合併顱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簡益興、陳峻 棋、莊文良皆犯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簡益興陳峻棋莊文良均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 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簡益興、陳峻 棋、莊文良已於110年1月21日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據告訴 人於同年3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 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至80頁、第83頁),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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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岱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