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553號
TCDM,109,交附民,553,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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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劉杰韋
被   告 曹榮浤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7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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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