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吳宗泓
被 告 呂桂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3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交易字第1382號判決不受理,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 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