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莊清海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被 告 溫鳳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3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溫鳳玉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36 號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 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0 年3 月5 日判決被告無罪, 有該案判決書可佐。原告就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 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