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9年度,369號
TCDM,109,交訴,369,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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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訴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文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26795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鴻文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鴻文之自小客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 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1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1段由北向南往臺中市 北屯區方向前進。被告於同日15時37分許,行經豐興路1段 88號之臺中慈濟醫院對面時,欲向右行駛以超越前方之自小 客車。此時,在被告之右方,適有告訴人羅美齡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豐興路1段北向南往臺中市 北屯區方向前進。被告本應注意不得超速行駛,亦應注意車 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當 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管制號誌動作正常,依其智識及能力,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從時速60至70公里降至 時速40至50公里(該路段速限為時速50公里),向右行駛。 被告所駕駛之K8-6248號自小客車右側車身因而撞及告訴人 所騎乘之2HJ-860號普通重型機車左側車身,K8-6248號自小 客車之右後照鏡因而斷裂掉落,告訴人人車倒地後,再向右 撞及吳政修所駕駛、在豐興路1段路邊暫停之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因而受有左側三踝移位閉鎖性骨折與左側 小腿及踝部大面積壓碎傷合併皮缺損之傷害等語。因認被告 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羅美齡告訴被告陳鴻文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意旨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致人傷害罪嫌,依 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被告另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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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