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
字第30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鈺真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龍蝦沙拉飯糰壹個、茶葉蛋壹顆及泰國還魂梅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 ,應補充「職務報告1紙」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 實姓名對照表共3紙」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鈺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1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19條規定,刑事責任能力 ,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 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行為人是否有足 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 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固應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 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 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係依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故 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查本院為釐明 被告於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態,經囑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然依其鑑定結果認:綜合被告個人史 、生活史及疾病史、目前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測 驗結果,被告案發期間之表現與先前及現在之狀況一致。依 據過去史、本次精神鑑定以及心理衡鑑測驗結果,推測被告 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影響,致不能辨識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亦無行為時,因前項 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到顯著 降低之情形。另推估被告於本次鑑定案件案發時之犯案過程 及犯案後對於犯罪之辨識能力無礙,於犯案過程中並無脫離
現實之妄想或幻聽干擾其犯罪行為,綜合鑑定會談過程及心 理衡鑑結果均無證據顯示其於案發當時有因精神病症狀而影 響其犯行等情,此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0年3月5日院 精字第1100003000號函暨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9-47頁),顯見被告於本案竊盜犯行當時,應無 刑法第19條第1、2項所規定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之情事,附此 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 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便利商店所陳列貨架上之商品, 所為於法有違,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考量被 告犯後猶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被告過去曾有妨害公務 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7-18頁,本案未構成累犯),素行非佳,暨其高職畢 業學歷,現患有情感思覺失調症與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等病癥 之生活狀況【詳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 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且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09年11 月10日桃療一般字第1090007653號函1紙附卷供參,見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70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 第10 1頁、本院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確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所載時、地,竊得7-ELEVEN便利商店店員吳國鈞所管領之 小龍蝦沙拉飯糰1個、茶葉蛋1顆及泰國還魂梅1包,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核屬被告因本案竊盜犯罪所得財物,未據扣案 ,被告復未將上開竊得財物歸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0707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