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9年度,92號
TCDM,109,中智簡,92,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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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智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素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352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素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丁素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均為各該商標權 人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如附表二所 示各該商品之商標,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 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下稱仿冒 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及販賣使用仿冒商標 之商品,竟明知其透過淘寶網站購入之若干商品(含如附表 二所示商品),係未經上開各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即擅自使 用仿冒商標之商品,仍基於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2月間某日,以其在蝦皮購物 網站上申請註冊帳號為egg3838 號之網路拍賣帳號,刊登上 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販售資訊供不特定人購買,待買家下單付 款購買後,即進而包裝出貨,以此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自其開始販賣時起至其於109 年1 月14日遭查獲時 止,共計獲得新臺幣(下同)3,500 元;其間,警員發現上 開拍賣帳號疑有侵害商標權情事,並為蒐證查緝而於108 年 8 月7 日佯裝買家訂購、付款後,取得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 有限公司指甲貼28件,並送鑑定確認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復於109 年1 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丁素玲位在臺中 市○○區○○路0 段000 號18樓之2 號之居處查緝,連同前 揭採證取得之指甲貼,共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始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丁素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本院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 標單筆詳細報表、相關鑑定報告書、蝦皮拍賣帳號用戶註冊



資料、蒐證網頁截圖列印資料及收據影本、扣案物品照片各 1 份。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 上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如犯罪事實所載期間內之各舉 止,就各該被害人而言,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 犯罪目的同一,並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各應為接續犯。被告係於同一期間、地點為上開侵害 各該被害人之商標權等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較為適當,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取得所需,竟恣意於上開期間意 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並販賣各該仿冒商標之商品,被告所為 不僅損害他人之商標權及潛在市場利益,亦間接影響我國保 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公平交易秩序,並不足取,另衡 酌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品項、數量及價值,暨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非無悔意,惟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予賠償等情, 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 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俱應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3,500 元係被告 因本案犯行獲有之所得,為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卷 第17至19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至被告於本案雖有使用可供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 手機等物,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17頁), 惟本院審酌該等物品並未扣案,且為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倘 予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 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附表一:
┌──┬───────┬─────────┬───────┐
│編號│品牌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
├──┼───────┼─────────┼───────┤
│一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00000000 │
│ │ │公司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二 │MY MELODY │ │00000000 │
├──┼───────┤ ├───────┤
│三 │大眼蛙 │ │00000000 │
├──┼───────┼─────────┼───────┤
│四 │LINE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
├──┼───────┼─────────┼───────┤
│五 │DORAEMON │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00000000 │
│ │ │公司 │ │
├──┼───────┼─────────┼───────┤
│六 │櫻桃小丸子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00000000 │
│ │ │限公司 │ │
├──┼───────┼─────────┼───────┤
│七 │角落小夥伴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00000000 │
│ │ │公司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 │
├──┼─────────────────────────┤
│一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便當袋參件、指甲貼壹│
│ │佰伍拾件、貼紙伍佰參拾捌件、鐵盒肆件、便當袋參件、│
│ │便當袋拾捌件。 │
├──┼─────────────────────────┤




│二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指甲貼壹佰壹拾肆件。 │
├──┼─────────────────────────┤
│三 │仿冒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仿冒水畫冊拾壹件、畫│
│ │冊伍拾件、仿冒哆啦A 夢貼紙壹佰貳拾件。 │
├──┼─────────────────────────┤
│四 │仿冒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指甲貼壹佰貳拾件。│
├──┼─────────────────────────┤
│五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紅包袋壹佰零捌件。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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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