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9年度,31號
TCDM,109,中智簡,31,202103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智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金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135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金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莊金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經如附表一所示商 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衣服、外 套、褲子之註冊商標,現均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亦明知其於 民國108 年10月間在臺北市五分埔所購入之如附表一所示商 標圖樣之衣服、外套、褲子,係未得上述商標權人同意或授 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竟 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108 年11月中旬起至10 9 年1 月15日10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其所經營址設臺 中市○○區○○路000 號之「橘の服飾商店」內,接續陳列 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外套、褲子,以每件新 臺幣(下同)100 元至290 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 ,共計賣出10餘件。嗣警方因偵辦案件之需要,於108 年12 月10日前往「橘の服飾商店」佯裝購買仿冒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Peppa Pig 」商標圖樣之褲子1 件,並依法將之扣案 ,經送鑑定,確認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於109 年1 月 15日10時40分許,前往「橘の服飾商店」執行搜索,當場扣 得如附表二編號2 至2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獲上情。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莊金豹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標註冊資料各1 份;艾須特貝克戴維 斯有限公司之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各1 份;艾須特貝克戴維 斯有限公司與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刑事委 任狀、鑑定報告書各1 份;阿迪達斯公司之刑事告訴狀、刑 事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各1 份;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之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各1 份;固喜歡固 喜公司之刑事告發狀、委任狀、鑑定報告書各1 份;HBI 品 牌服裝公司之授權委託書、寶麗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聲明



書、鑑定報告各1 份;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之陳報狀、查 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各1 份、產品鑑定書3 份;森克斯股 份有限公司之委任狀、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狀、鑑定 報告書、侵權市值表各1 份;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刑事陳 報狀、委任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 價報告各1 份;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各1 份。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金豹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 度行為,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自108 年11月中旬起至109 年1 月15日10時40分許 為警查獲時止,在「橘の服飾商店」持續陳列、販賣上揭仿 冒商標商品,乃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在密接之時間,相同 之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被告同時陳 列、販賣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係以一行為侵 害數法益(侵害數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觀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阿迪達斯公司之刑事 告訴狀、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之陳報狀、查扣物品估價表 、檢視書所示,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其上亦有分別有註冊 /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商標圖樣,檢 察官雖漏未論及此,然因此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販賣侵害其餘商標權商品之行為,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 審理,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己利,非法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 市場公平競爭及我國致力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惟 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 8 所示商標權人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額,至如 附表一編號4 至5 所示商標權人,則表示不提告訴或求償, 此有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態度尚佳,復考量 被告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商標種類、期間、販賣之規 模、已售出之數量、查獲之數量,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節,此有 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其僅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典,且於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8 所示商標權人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 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4 至5 所示商標權人,則表示不提告 訴或求償,足認被告知所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被告 緩刑2 年,以啟自新。
㈣沒收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 之罪所陳列、販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⑵扣案之2,000 元,固為被告於偵查中提出之本案犯罪所得, 然因被告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8 所示之賠償金額 ,已超過上開扣案之金額,可見被告已無保留犯罪所得,倘 仍將之宣告沒收,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第45 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 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註冊/ 審定│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賠償情形 │備註 │
│號│號 │ │ │(新臺幣)│ │
├─┼─────┼─────────┼───────┼─────┼───────┤
│1 │00000000 │Peppa Pig (圖) │英商艾須特貝克│調解成立,│109 年度中司刑│
│ ├─────┼─────────┤戴維斯有限公司│已支付7 萬│簡移調字第100 │
│ │00000000 │Peppa Pig(文字) │、英商一號娛樂│元 │號調解成立筆錄
│ │ │ │英國有限公司 │ │、刑事陳報㈠狀│
├─┼─────┼─────────┼───────┼─────┼───────┤
│2 │00000000 │adidas(文字) │德商阿迪達斯公│調解成立,│109 年度中司刑│
│ ├─────┼─────────┤司 │已支付3 萬│簡移調字第102 │
│ │00000000 │adidas(圖) │ │元 │號調解成立筆錄
│ ├─────┼─────────┤ │ │、刑事陳報㈠狀│
│ │00000000 │adidas(文字及圖)│ │ │ │
├─┼─────┼─────────┼───────┼─────┼───────┤
│3 │00000000 │PUMA(文字及圖) │德商彪馬歐洲公│調解成立,│109 年度中司刑│
│ │ │ │開有限責任公司│已支付2 萬│簡移調字第101 │
│ │ │ │ │元 │號調解成立筆錄
│ │ │ │ │ │、刑事陳報㈠狀│
├─┼─────┼─────────┼───────┼─────┼───────┤
│4 │00000000 │GUCCI(文字) │義大利商固喜歡│不提告訴或│刑事告發狀、本│
│ │ │ │固喜公司 │求償 │院公務電話紀錄│
├─┼─────┼─────────┼───────┼─────┼───────┤
│5 │00000000 │Champion(文字及圖│美商HBI 品牌服│不提告訴或│寶立行銷股份有│
│ │ │) │裝公司 │求償 │限公司聲明書、│
│ │ │ │ │ │本院公務電話紀│
│ │ │ │ │ │錄 │
├─┼─────┼─────────┼───────┼─────┼───────┤
│6 │00000000 │NIKE(文字及圖) │荷蘭商耐克創新│達成和解,│和解協議書、匯│
│ │(聲請簡易│ │有限合夥公司 │已支付4 萬│款申請書代收入│
│ │判決處刑書│ │ │元 │傳票 │
│ │誤載為1030│ │ │ │ │
│ │38259) │ │ │ │ │
│ ├─────┼─────────┤ │ │ │
│ │00000000 │JORDAN(圖) │ │ │ │
├─┼─────┼─────────┼───────┼─────┼───────┤
│7 │00000000 │Sumikkogurashi(文│日商森克斯股份│達成和解,│和解書、存款回│
│ │ │字及圖) │有限公司 │已支付1 萬│條 │
│ │ │ │ │元 │ │
├─┼─────┼─────────┼───────┼─────┼───────┤
│8 │00000000 │Hello Kitty(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達成和解,│和解契約書、匯│




│ ├─────┼─────────┤有限公司 │已支付2 萬│款申請書代收入│
│ │00000000 │My Melody(圖) │ │6,000元 │傳票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名稱 │件數│備註 │
├──┼──────────────────┼──┼──────┤
│1 │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之褲子 │1 │警方蒐證購得│
├──┼──────────────────┼──┼──────┤
│2 │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之褲子 │1 │搜索扣得 │
├──┼──────────────────┼──┤ │
│3 │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之衣服 │6 │ │
├──┼──────────────────┼──┤ │
│4 │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之內褲 │5 │ │
├──┼──────────────────┼──┤ │
│5 │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之外套 │6 │ │
├──┼──────────────────┼──┤ │
│6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 │1 │ │
├──┼──────────────────┼──┤ │
│7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外套 │7 │ │
├──┼──────────────────┼──┤ │
│8 │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衣服 │2 │ │
├──┼──────────────────┼──┤ │
│9 │仿冒「GUCCI 」商標圖樣之褲子 │1 │ │
├──┼──────────────────┼──┤ │
│10 │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之褲子 │9 │ │
├──┼──────────────────┼──┤ │
│11 │仿冒「NIKE 」商標圖樣之衣服 │10 │ │
├──┼──────────────────┼──┤ │
│12 │仿冒「NIKE 」商標圖樣之外套 │12 │ │
├──┼──────────────────┼──┤ │
│13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褲子 │2 │ │
├──┼──────────────────┼──┤ │
│14 │仿冒「Sumikkogurassi」商標圖樣之衣服│6 │ │
├──┼──────────────────┼──┤ │
│15 │仿冒「Sumikkogurassi」商標圖樣之褲子│3 │ │
├──┼──────────────────┼──┤ │
│16 │仿冒「Sumikkogurassi」商標圖樣之外套│1 │ │
├──┼──────────────────┼──┤ │




│17 │仿冒「Sumikkogurassi」商標圖樣之內褲│44 │ │
├──┼──────────────────┼──┤ │
│1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褲子 │7 │ │
├──┼──────────────────┼──┤ │
│1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外套 │2 │ │
├──┼──────────────────┼──┤ │
│20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褲子 │2 │ │
├──┼──────────────────┼──┤ │
│21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外套 │1 │ │
└──┴──────────────────┴──┴──────┘

1/1頁


參考資料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