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17號
TCDM,109,中交簡附民,117,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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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林群九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賴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易字第183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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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