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8年度,514號
TCDM,108,簡上,514,20210305,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7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15887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 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 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 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3267號判決參照)。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嘉杰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514 號判決在案,並於109 年11月25日送達於被告親自收受,被告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0 9 年11月2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僅 泛稱「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逾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0 年1 月2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 定於110 年2 月3 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合法送達於被告住居 地,此有上開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 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首開說明 ,其上訴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