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應杰
孫瑞岑
孫麗琴
孫福川
黃光隆
顏德聰
顏瑪麗
代 理 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登最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最新之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
份證字號)。
二、陳報相對人占用上開土地之實際面積約為多少?並提出上開
土地遭占用之現況照片。
三、相對人占用上開土地之地上物是否含建物?如是,聲請人應
提出該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
份證字號)或建物門牌。
四、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培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