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號
PHDV,110,補,17,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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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應杰  
      孫瑞岑  
      孫麗琴  
      孫福川  
      黃光隆  
      顏德聰  
      顏瑪麗  
代 理 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登最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最新之澎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
  份證字號)。
二、陳報相對人占用上開土地之實際面積約為多少?並提出上開
  土地遭占用之現況照片。
三、相對人占用上開土地之地上物是否含建物?如是,聲請人應
  提出該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
  份證字號)或建物門牌。
四、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培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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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