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永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又非可補正之事項,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張永寬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即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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