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啓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王啟川」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啓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 條規定:「法院 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 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