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救字,110年度,1號
CTDA,110,救,1,2021030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吳庚融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3日本院
110 年度救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
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