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鳳山區中崙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何淑貞
代 理 人 陳揚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 字第25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 於109年11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網站公告全文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經核屬實,則至110年3月5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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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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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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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鄉邦土│高雄市│高雄市│01903100006980│50,000元 │109年10月6日 │SKA012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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