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3號
CTDV,110,除,33,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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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均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已聲請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9月2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 184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 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 。上開裁定於109年9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9年9月 17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09年9月18日公告在案 ,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 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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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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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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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D002968│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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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501│股票│1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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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2498│股票│1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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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3NX011490│股票│1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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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17676│股票│1 │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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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22942│股票│1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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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27705│股票│1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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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7NX032357│股票│1 │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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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