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4號
CTDV,110,除,24,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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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郭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參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 109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在本院網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3 張,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 人聲請本院於109 年9 月9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 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持有股票明細表、本院網站資 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2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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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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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332819-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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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8218-6│股票│1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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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44309-8│股票│1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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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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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