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6號
CTDV,110,補,216,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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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謝緯能 


被   告 徐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
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紅色斜線部分(面積39.68 平方公尺)
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2,848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9.68 ㎡×公告土
地現值3,600 元/ ㎡=142,8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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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