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許柏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蕾蕾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9,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