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0號
CTDV,110,補,200,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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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詮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以原告主張就上開土地應有
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840,789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401.11㎡
×公告土地現值1,600 元/ ㎡×原告權利範圍68/153=3,840,78
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
就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部分,自經濟上觀之,與訴之聲明第三
項請求之目的同一,爰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840,7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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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