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1號
CTDV,110,補,151,2021030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文企業行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77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1/1頁


參考資料
吉祥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