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宏源即台灣騰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請提出台灣騰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如下所述之資料:
(一)該公司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
,並敘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等。
(二)陳報該公司各債權人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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