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0年度,96號
CTDV,110,審訴,96,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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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6號
反訴原告即
本訴被告  黃茂生 
反訴被告即
本訴原告  鉑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漢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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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鉑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