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0年度,188號
CTDV,110,審訴,188,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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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88號
原   告 杜淑慧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被   告 吳丁福 
      吳浩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000 地
號土地應予裁判分割,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
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36,066 元(計算式:161.40㎡×17,399元/ ㎡×1/3 =936,
06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7,380 元,應再補繳2,8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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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