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建字第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元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賢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謝明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6,040元(計算式:500,000元+456,040元=956,0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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